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及其它建制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发展计划、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民防空、文化体育、旅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镇(乡)城镇体系规划、各镇(乡)城镇总体规划;
(三)组织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四)组织审查各镇(乡)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六)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七)协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等的选址及规模调整;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市城市规划专家组。
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桐乡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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