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贵阳市办理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通知)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88公[交管]字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三)《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9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
(一)持有土地合法使用证件(土地使用证或规划图)复印件;临时性场地需要用地协议书;
(二)停车场内最少停车量不得少于10辆或车场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四)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完善照明、排水、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五)停车场的设置,必须远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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