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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贵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贵阳市办理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通知)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88公[交管]字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三)《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9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

(一)持有土地合法使用证件(土地使用证或规划图)复印件;临时性场地需要用地协议书;

(二)停车场内最少停车量不得少于10辆或车场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四)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完善照明、排水、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五)停车场的设置,必须远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未完,全文共1447字,当前显示4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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