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精)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养护公路工程(含单独列项的桥梁、隧道工程)中,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实施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砼构件预制、沥青混合料拌合等的从业单位,为控制和确保施工质量进行的自检或抽检而设立的,具有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建设工作内容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云南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对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厅质监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实施认证和具体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州市质监站)受州市交通局的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地试验室实施认证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配置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各从业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书见附件二),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中心试验室《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也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除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外)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九条申请在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试,其资格管理工作按照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未完,全文共2988字,当前显示9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