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办一所民办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市场分析
1、从中西和古今教育的对比,看中国民办教育现状
研究中外教育史的人都知道,在古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教育都是贵族式的、精英化的。即使是科举考试大行其道之后,中国古代的教育,理论上没有身份的选择性(平民也可以接受教育并参加考试,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但实际上,贫苦大众接受教育参加遴选人才的科举考试的机会还是少之又少。总之,教育不普及,是古代教育的一大特征。西方国家从17世纪开始(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中国则从19世纪初开始,教育从方式到内容都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是教育的近代化(或现代化)。教育逐渐从贵族化、精英化,向平民化和普及化转变。但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教育的另一个一以贯之的特征是:官方教育(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私立教育)并存。当然中国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是例外的,在这四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教育被官方垄断,民办教育是非法的,不存在的。
因此,在西方,民办教育从来没有间断过,它们得到了充足的发展,在某些国家,它们甚至和公立教育并肩而立,分庭抗礼,而不只是后者的补充。在美国,甚至“先有哈佛,后有美国”。而在我国,民办教育的传统到了新中国后被中断,改革开放后虽然得到蓬勃发展,但至今却仍难摆脱公办教育的“补充”的附庸地位。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加之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我国的民办教育都还有非常大的上升和发展的空间。
总之,中国现在民办教育的现状是。规模较小,质量不高,远未饱和,方兴未艾。
2、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宏观分析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的原因,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中入,国家开始对民办教育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在政策法规上,先后通过了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的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民办学校的发展起到了不断推进的作用。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立名牌民校,消灭公校择校风,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教育,以此解决公办学校在择校问题上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他说,“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名校办民校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和做法。”周部长的讲话,是国家积极鼓励民办教育政策的明确阐释,更加坚定了人们对民办教育生存和发展的信心。
近年来,很多省市地方政府,也充分认识到了积极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政策引导等手段,鼓励和帮助民办教育扩大规模,加速发展。沿海省市走在前边,内陆省市则积极追赶。据《大河报》报道,郑州市二七区出台的《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以往一些因条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黑户”学校,不再简单地取缔,而是逐步在教学、管理、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如在土地利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配备课桌凳子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资金补贴。2007年10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委对辖区内10所民办学校进行了每校1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对50名民办学校的优秀教师予以每人600元的表彰奖励。
另据报道,河北等地,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录取择校生的规定,以此解决公办学校乱收费的问题,同时也为推进民办学校教育提供了契机。
总之,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角度进行宏观分析,我们不难得到结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的政策,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法律环境已经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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