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和哈尔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明村镇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村镇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村镇。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环境。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始终,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精神力量;坚持以人为本,为农民多办好事实事;坚持示范引带,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样板;坚持与时俱进,保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旺盛生机和活力;坚持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切忌形式主义。
第五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镇、乡镇、行政村;农垦系统所辖的农场、管理区均属文明村镇创建范围。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文明村镇建设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把文明村镇建设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文明村、文明乡镇分省、市(地)、县(区)三级,分别设文明村、文明村标兵和文明乡镇、文明乡镇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文明县城分省、市(地)两级,分别设创建工作先进县城和先进县城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八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九条文明村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党支部、村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村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明显,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乡镇党政、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并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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