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2号令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日期】
2002-12-10【生效日期】
2003-01-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业经二○○二年十二月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省出资、融资的下列项目:
(一)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直属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简称稽察机构),具体负责稽察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省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
(一)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四)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第七条稽察机构应当依据稽察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稽察。
稽察机构进行稽察应当于五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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