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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2号令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日期】

2005-12-28【生效日期】

2006-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业经二○○五年十一月四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2005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

各级经济委员会按照管理职责负责省内使用国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其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条所列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委员会、省农垦总局项目核准部门、省森林工业总局项目核准部门统称项目核准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市(行署)、县(市)项目核准部门的核准权限,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项目核准部门共同做好投资项目核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项目核准活动的,有权向项目核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给项目核准部门,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和拟建项目情况。

涉及安全的投资项目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增加安全评价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前款规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结。

第十条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报告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核准部门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核准部门对于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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