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13来源:
财企[2007]990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全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步伐,规范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改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技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
第五条
技改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落实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技改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申报的项目能够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成效显著;
(六)项目资金落实;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以工业项目为主。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振兴,电子信息、日用电器、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及精细化工发展,优质金属材料、新型建材及非金属材料升级,农副产品深加工等。
第十条
技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百千工程”导向计划的省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后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技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技改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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