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关于县(市、区)属企业申报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组织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经信资源〔2011〕375号印发时间:2011-07-05
索引号:zjjx-02-04-201107-00003
各市、县(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展,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规定,请你们积极组织本地区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尽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现将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第
一、第二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详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0年第22号公告和2011年第3号公告);列入省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详见浙经信资源[2011]309号)。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投资和合同方式: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节能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未完,全文共1820字,当前显示5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