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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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补贴险种保费的80%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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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未完,全文共2663字,当前显示8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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