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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1981]18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1】

3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

第二条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探望其直接抚养的亲属。

父母健在而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职工原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第六条学徒工、熟练工、试用工、实习生、见习生在未转正以前不得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转正后,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下同),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在未领结婚证书以前,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应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第九条职工带薪在大专院校学习(包括由原单位发工资的研究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利用寒暑假回家探望配偶或父母,原单位每年或四年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由大专院校发助学金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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