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1981]18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浙劳薪[81]173号、浙人字[81]052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各单位: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执行《探亲规定》的确良时候,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的时候,包括转为正式职工以前的试用期、临时工作期、见习期、实习期和熟练期。经组织批准调动。其调动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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