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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办发[199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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