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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1月22日联合制定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执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但由于《规定》中某些条款原则性较强,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上有差异。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现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规定》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审批工作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为在华就业、任职的外国人(含互免签证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对属于一般劳务或明显不符合在华就业条件以及依法不符合在华居留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拒发或收缴居留证件。

在华就业、任职的外国人申办外因人居留证件,应当出具“z”字签证(互免签证人员除外)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在华就业、任职外国人的随行家属凭“z”字签证、就业一方聘雇单位公函,申办居留证件,但不允许在华就业;若申请就业,须

经劳动、公安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后,方可在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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