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云经资源〔2004〕499号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制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鼓励单位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9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生产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的验收是指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办)组织的对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申请验收的单位,其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检查、评审工作。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合格单位验收及审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向省清洁生产办申请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
第四条合格单位验收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行政单位或个人不能强求已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进行本办法所指的合格单位验收。
第五条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根据自愿审核(含对试点示范单位的审核)和强制审核的区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强制审核的单位,在清洁生产实施后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原则上需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合格单位验收所发生的费用,须遵循以市场运作为主和尽量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规、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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