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粤经贸资源„2003‟23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科技局、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制度,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首次开展清洁生产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坚持企业自主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应的验收工作。
二、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要及时完成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的初审工作,由市经贸局(经委)于6月25日前将有关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将于7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李晓燕,电话:020-831332
57、83133335(传真)省科技厅,陈为民,电话:020-8356239
5、83548587(传真)省环保局,陈雪英,电话:020-8313468
5、83549381(传真)
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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