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清洁生产企业的最终裁定和对外公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三部门做好验收技术工作;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地级以上市初审、省联合审定和对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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