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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5篇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学习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第六十一号主席令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的第一部管理我国蓝色国土的法律,其意义非常重大。《海域法》的主要内容共分八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1-9条)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10-15条)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16-18条)第四章海域使用权(19-32条)第五章海域使用金(33-36条)第六章监督检查(37-41条)第七章法律责任(42-51条)第八章附则(52-54条)第一章《总则》(1-9条)解读

1、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2、海域所有权属国家,个人和单位只能取得海域使用权

3、海域管理的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

海域使用统计制度

海域使用监视监测制度

4、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属性的用海

5、特别明确的职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洋渔业

海事部门附则海上交通安全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10-15条)

海域使用试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分国家、省级、市县级,下一级的必须符合上一级的海洋功能区划,所有的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特别强调。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16-18条)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申请的材料

审批的权限。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部门只有审核权。对必须报国务院审批的作出专门规定,下一级越权批的无效。第四章海域使用权(19-32条)

谁批准谁登记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行政审批、招拍挂。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的法律证明、使用权和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明确海域使用权可以作为物权用于抵押、贷款、继承。禁止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改变用途需报原批准的人民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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