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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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2-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第二章基本建设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计和规划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有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屠宰厂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应当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以上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至少500米以上;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
(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畜禽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整个建筑群需划分为连贯又有严格隔离条件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包括饲养圈、待宰圈)、屠宰加工区、病畜隔离管理区。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设专门通道相连;
(四)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检疫检验设施;
(五)备有适用的消毒药品、消毒设施,健全消毒制度;
(六)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音等符合国家和全市环保要求;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八)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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