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制度
2007-3-2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牛、羊屠宰厂(场)参照执行。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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