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第四条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格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物价局、财政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第七条依据第六条所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下达或会同共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转发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第八条除第六条规定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未完,全文共3376字,当前显示10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