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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日期:2007-07-02来源:

自1987年12月29日原国家物价局审定印发第一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起,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列入国家管理。20年风雨过后,从当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现状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本文就结合武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际,就其理论依据、标准核定、现状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作一粗略探讨。

一、法律依据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自87年12月至88年6月,原国家物价局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分三批进行清理审定下达,这三批《收费管理目录》是当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最主要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从1998年5月1日起实施,《价格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从1996年5日31日起颁布施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这是近两年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最有效、最适用的行政法规。

二、标准核定

商品价格的核定一般是参考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四个要素。其中生产成本是价格构成中的基本因素,通常都占有较大的比重,生产成本的高低往往决定着其商品价格的水平。而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属于管理性收费的,必须依据特定管理行为的需要,本着取之适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核定;属于证照性收费的,必须依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核定;属于资源性收费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事业性收费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提供专业服务及管理所需的成本费用,结合受益程度、受益期限、技术繁简程度,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及省政府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收费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来讲,当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在管理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收费管理法律依据不充分。《价格法》规定,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价格法》已经正式施行9年多,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至今仍未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属于《价格法》范畴,收费管理法律依据显得苍白无力。我省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也已施行11年,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阻碍了经济的高速发展。

2、收费项目政策缺乏严肃性。按照规定,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财政支出的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上实行定额拨款,许多单位财政拨款发完工资后所剩无几,为解决经费不足问题纷纷申请立项收费,或擅自设立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有的通过地方立法增加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管理上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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