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项目管理备案条例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当地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各级经委。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
项目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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