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1995]24号【发布日期】
1995-05-02【生效日期】
1995-05-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海省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1995〕24号)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拟定的《青海省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青海省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进征地工作,使征地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统一征地及统征机构:
(一)统一征地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征机构采取包干方式统一实施的征地。
(二)省及国家建设项目较多、征地任务较重的州(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不增加编制和经费的原则下建立统一征地事务所(简称统征所),统征所与土地管理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负责统一征地工作;其他地区暂不设统征所,征地工作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第三条统征机构按“统一工作,密切合作,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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