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章总则
第—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以下简称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地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原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贷款贴息支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两州
1一地”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用以支付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户管理,封阅运行。县财政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情况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各级财政在国库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只办理各级财政之间的财政扶贫资金结算和向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资金,不得将资金随意调拨到其他账户。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由县(市、区)财政局国库(或预算)股管理。农业股负责专户资金的审核、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库(或预算)股依据农业股开具的拨款凭证审核并及时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报账人。年度终了,农业股要和国库(或预算)股及时核对相关帐务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第八条县财政要根据报账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
2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不得互相兼任,县财政局要将报账程序和要求设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只能用于银行手续费开支,年终剩余部分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次年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到扶贫项目,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发改委、民委、财政,下同)要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同时,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下达的扶贫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次划拨到“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以保证项目建设的报账需要。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下同)、乡(镇)政府和经招标、技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实施单位,都可以
3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财政扶贫资金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以工代赈项目的招技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签定后都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未完,全文共6562字,当前显示148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