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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定稿]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川交函[2005]563号

各市、州交通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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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一)未获立项批复;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要求进行招投标;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报批;

(四)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批;

(六)项目超概(预)算,且未按规定报批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监理、施工、科研等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件二)第

三、

四、五部分内容,并参照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川交办[2002]245号文要求编制完成交工验收资料

-3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具备质量检测条件的,发出工程质量检测通知,并及时组织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对于交工验收时因隐蔽等原因而无法检测的分部工程检测项目,检测工作可在监督过程中分阶段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抽检项目按附件一要求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件二)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后(需审核的以审核后为准)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见附件三)。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合格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后20日内组织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工验收。对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不合格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合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质量检测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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