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定稿]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转发交通部关于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交基建[2004]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路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承担项目法人或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由市级公路管理局承担项目法人的项目。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公路建设等级三级以上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级公路项目,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建设后满足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交工验收。质保期满由建设办按竣工验收的条件自检合格后,三级公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二级及以上项目报告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向自治区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三级公路工程及三级公路以下公路工程可以合并交、竣工验收,各项目按竣工验收的条件完成后,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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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编制完成,并经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预审通过;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第七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报告。经批准后组织验收并协助验收单位进行验2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九条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交通安全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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