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3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6-16【生效日期】
1993-06-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土地开发项目),使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符合全省国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应不少于20公顷。
第三条第三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政府审批)或国务院审批,同时抄报省计委、经贸委、建委、土地局、开放办、环保局等部门,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上报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附件:
1.中外双方合作、合资协议书,或外资企业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及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资信证明;
4.开发区域的初步规划图和规划说明;
5.经批准的预约用地申请表;
6.开发区域的总体环境影响初步意见书。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后,由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章程及附件上报省经贸委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开发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资期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期限投入资金后,应依法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验资报告送省经贸委、土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由开发企业委托国内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境外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成片土地开发的规划设计,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颁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执行。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应不少于8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不高于20%(农业综合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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