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二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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