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数量和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耕地开发与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适用于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按照“谁批准、谁验收”原则,由批准项目实施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核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条申请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业主已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并且自验合格;
(二)属于省、地(市)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验收前必须经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第五条申请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及附表。《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附表包括《土地开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附件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件三);
(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可对比的项目现场影像资料;
(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财务资料和审计资料、效益分析报告、工程初验报告等;
(五)备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等。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要素规划设计标准与实施情况。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与规范进行验收: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附件四);
(二)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认为可以提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自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每月一次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并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
(三)验收组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面积、质量情况,编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报告》,提出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初步认定意见。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当场向项目业主反馈验收初步结果,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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