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配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以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06]133号)文件精神,制订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凡竟价目录内的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中草药除外)全部纳入竟价采购、统一配送。
三、医疗机构计划采购的药品只要通用与竟价目录内相同的必须使用竟价目录规定的药品。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使用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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