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西山煤电财发[2011]270号
各子分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我们制订了《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财务处是税收优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收集整理、宣传咨询及对各单位税收优惠的申请等进行辅导;负责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励等。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税收优惠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限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优惠,其他税收优惠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给予企业的减税、免税。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除税法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企业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企业须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资质认定,未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企业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
第八条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所称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
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各单位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及时准备下列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企业证明;
(二)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股权证明或股票交易记录;
(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决议、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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