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由兵团负总责,各团场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本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在《规划》和各省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分轻重缓
急,安排每年建设任务。
第六条各省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投资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建设任务大小,具体由各省确定每县投资规模,其中气象部分建设内容由气象部门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按照总投入10%左右的比例确定,并纳入县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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