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涉密要求的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省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成立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州)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成立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州)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县(市、区)水务局或城建局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省、市(州)、县(区)气象局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州)、县(区)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省内统筹使用。地方投资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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