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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安监部门综合安全监管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部省属驻扬单位、市直生产经营单位和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检查人员、被查单位各一份),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被查单位一份,职能处室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一式二份,被查单位、职能处室各一份)。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一)能当场处罚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被查单位一份,职能处室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实施当场处罚

(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罚:

1、由职能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三份,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办案监督人员各一份),并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3、调查取证完成后,填写《案件调查报告》(一式三份,监督人员、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各一份),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4、由职能处室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式二份,职能处室、拟被处罚单位各一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被处罚单位、银行、职能处室各一份)。其中罚款额3万元以上的,需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行政处罚实施后,职能处室填写《结案审批表》(一式二份,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各一份),由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6、结案后,职能处室将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对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罚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书》(一式二份,移送单位、职能处室各一份),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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