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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操作指引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司经营所需发票由财务部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购买。第二条财务部购买发票后,指定发票专管员(会计)负责保存,业务部门(公司)需要使用时领取,并进行领取登记。

第三条严格按要求保管好发票,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条发票拆封、使用前应先清点发票的套数及起止号码,如发现缺漏,错乱和掉页现象,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填写开具发票时各联必须盖“发票专用章”后才可使用。

第五条按顺号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需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发票需及时收回保管,如有作废发票要剪角处理防止再次流通,定期装订成册确保完整无损;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及税务机关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第六条严禁代开、虚开发票;转让、转售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不准随意满足顾客要求开“卖甲开乙”发票,帮助他人弄虚作假;不准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发票;不准盗用发票;不准以收据、白纸条代替发票使用;严禁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严禁携带空白发票外出使用。

二、购销管理

第七条根据已填开发票数量和实际需要,需要部门业务公司告知发票专管员(会计)购买备存。

第八条已由税局核销的发票,需要部门业务公司登记核销、专人保管,以便存查。

第九条不得擅自损毁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保存。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核查后销毁。

第十条更换发票专管员(会计)必须办理好相关人员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应自觉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改正,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连带法律责任。

三、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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