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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

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区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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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臵标准,或者补偿安臵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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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而拒不履行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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