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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自己)

债权转让的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刘某某、许某某、宋某某三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许某某向刘某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宋某某对上述借款以自有房产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及一切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后,刘某某依照约定将借款支付给许某某。

2014年2月,刘某某将其对许某某的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和抵押担保权等相关权利转让给高某某,并于当日向许某某、宋某某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某、宋某某表示无力偿还借款。高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某立即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宋某某以其自有房产对许某某的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重点问题研析

本案的重点问题即债权受让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能否因主债权的转让而直接享有不动产抵押权,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受让人必须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才能成为抵押权人

该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九条中“法律规定的例外”仅指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该观点认为不动产的物权的变动均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将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等同于受让人已经合法成为抵押权人的事实,因此该观点具有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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