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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征得公司内控审计部同意;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撤换负责人,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意见。

-2-第十二条

凡按照授权赋予管理职能的分公司,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本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统一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业务工作。授权管理单位如有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事业部根据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委托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再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或所属企业内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抽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或下属企业(或授权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抽调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各级审计机构应对抽调人员进行必要的审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方式,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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