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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申请、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

(二)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对象的档案;

(四)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资助对象、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以及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及关键环节的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录)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人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被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项目补贴条件与标准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经市、区文产部门认定的宝安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项目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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