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兴县林业局文件宝林发[2010]85号
宝兴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木材加工经营单位:
《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8月12日宝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宝府函[2012]112号文的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o一0年九月八日
抄送:森林公安局出境办检查站
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促进全县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07〕5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全市木竹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雅办函〔2007〕280号)和《雅安市林木采伐(采集)及其木材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雅林发〔200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宝兴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林木和自留山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及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木进行采伐(采集)及其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林木采伐(采集)和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及其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
村、组负责对农村居民或林权所有者采伐(采集)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权属及其木材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证明。县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凭村、组证明依法核发林木采伐(采集)证。
第四条对本规定的林木采伐(采集)及其木材经营加工运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对公益林和生态比较脆弱的人工
-2伐或采集。农村居民采伐(采集)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杂竹不申请采伐证或采集证。
(未完,全文共2600字,当前显示8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