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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资发〔2000〕33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2浏览次数:314林资发〔2000〕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

林资发〔20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需委托发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委托单位的发证权限和具体的发证对象、范围。各地委托发证的情况,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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