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资发〔2011〕26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监督办、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节余可以结转使用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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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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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编限”)单位,非编限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
第三条
(未完,全文共1621字,当前显示5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