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湖、泉、冰川、沙漠、戈壁、盆地、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自然村、农牧点、集镇、城镇、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门(院)、楼(幢)、单元、户等门楼牌号名称;

(五)台、站、场、口岸、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

(六)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七)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遗产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以及墓地、教堂、清真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语言文字、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三)尊重历史沿用名称和当地群众意愿;

(四)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审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审批,乡(镇)名称,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未完,全文共2475字,当前显示8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