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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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81:09:0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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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股权转让;报废、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股权转让
指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其他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年度内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内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要求)决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年度内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年度内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要求)决定,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有关单位的资产界定工作,并办理相关的资产处置批复。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撤消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3362字,当前显示10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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