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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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
法救助的规定》办法
为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规定》第二条所称“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第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书面申请司法救助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名,同时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具有《规定》第三条第
(二)、
(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规定》第三条第
(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当事人实施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规定》第三条第
(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规定》第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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