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4〕1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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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战略方针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简单化地一卖了之。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规范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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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