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政办发„2012‟17号
关于印发《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泰山之阳科技产业城(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1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宁阳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倾
2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渣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既要按部门权限履行职责,又要坚持部门联动、协作配合,按照“抓两头、控途中”的思路,强化途中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做好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处置建筑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按照渣土管理办公室确定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建3筑垃圾的产生,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泰山之阳科技产业城(以下简称产业城)核心区、镇规划区为重点控制区。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东二环以西,华阳大街以北,绕城路以内的区域;产业城核心区是指总面积120平方公里的控制区域;镇规划区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域内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在重点控制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及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条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由住建、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公安、交巡、农机、产业城、环城科技产业园(以下
4简称产业园)、有关镇(街道)等有关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研究部署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做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定点定期组织检查,定期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
第十一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所的选址。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在消纳场未建成投入使用前,可指定临时消纳场所;负责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回填计划,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负责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监管;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回填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营运许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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