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江府办发〔2009〕43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阳区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江阳区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阳区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强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泸江府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兽医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有利于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村动物防疫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也可将相邻的几个村合并为一个防疫片区,跨村设置村动物防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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