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隧道、涵洞和渡口。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建制村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1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投入保障政策,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系,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科学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预算政策,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随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
2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七条(发展方式)农村公路要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施工机械化和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和管理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八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与国道、省
3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农村公路规划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资源进行改建和扩建,提高路面技术等级,保证通车能力。尽量少拆房屋、少征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农村公路桥梁、渡口以及养护管理、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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